打击偷税不要心太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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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9-16

        我是河南省濮阳县化肥厂的一名会计兼办税员。由于老跑税务局,我跟很多其他企业的办税员渐渐熟悉起来。在与他们的交谈中,很多人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一个企业只要不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点税没啥。正好,前两天,我从我们当地的一份日报上看到市里查处了一一批偷税的企业。并列出了明细表,有些单位的偷税数额竞高达几十万元。笔者发现,那些单位在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仅被处以罚款.一些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把办税员们的话和相关的消息联系起来看,我感觉对偷税的严重后果纳税人并不是很看重的原因,是不是有关部广对偷税的处理心太软了呢?
       按税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偷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的,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上缴税额的30%以上且超过1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州处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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